周继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动三轮以上车辆统一上牌纳入专业车辆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属性问题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 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辆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均应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三、我市电动三轮、四轮登记上牌管理现状(涉交公安机关部分)
我市在售的部分三轮、四轮电动车没有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安机关无法对其办理机动车号牌纳入登记管理。对于此类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需要逐台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治理三轮、四轮电动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目前做法为: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以传统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和新媒体“两微一抖”等开展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此类车辆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此类车辆无上路行驶权限;重点宣传三轮、四轮电动车引发的各种交通肇事案例及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及违法营运的危害性,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乘坐三轮、四轮电动车,而是选择乘坐安全系数较高的出租车或公交车。二是民警、辅警在值勤过程中遇此类违法车辆及时做好纠正、劝导、解释工作。三是公安机关配合市场监管局加大对三轮、四轮电动车销售源头的整治。
四、我市电动三轮、四轮车辆销售源头管理现状(涉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电动三轮车的认证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对电三轮相关销售门店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上述产品多标称为农用车、场内机动车等特定用途或特定范围使用的产品,执行相应产品标准,无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定依据禁止销售,待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明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执法,持续开展电动三轮车经销商的排查整治。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并及时移交外埠生产企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经销者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经过CCC认证,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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