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小区对于使用扩音器回收旧物人员管控的建议》(第0002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9-22 

何晓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对于使用扩音器回收旧物人员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重新颁布实施后,对社会生活类噪声的职责分工、种类界定、处罚标准、处罚主体等都有了新的规定,《噪声法》在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及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未明确公安机关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职责不清、执法无据的问题。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持续同市环保局、市营商局等职能部门沟通,向政府相关部门建议,以尽快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社会生活噪声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确保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生活噪声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政府明确职责分工前,公安机关将不遗余力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的相关工作。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协调街道、社区指导小区物业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名片或使用手机应用程序发布信息等方式,替代高音量的扩音器,减少噪声污染。

公安机关为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工作,已经建立了警情应对机制,对群众通过“110”报警或通过民心网等政府网站反映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问题,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及时出警,及时调查,及时劝阻的原则,想尽办法、穷尽手段、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因出警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群众不满或引发社会矛盾,形成社会热点问题。对代表提出的限定废旧物回收时间段的建议,公安机关将积极建议废旧物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探索废旧物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方式等建章立制,逐步减少废旧物收购扰民的问题。

《噪声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处于噪声治理全部链条环节的末端,负责为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提供法律保障,从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来看,更多管理职能和源头治理应该主动前置,社区、物业应当依法承担社会生活噪声的预防和劝阻、调解职责。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将坚决执行《噪声法》的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经多次教育、劝阻仍不悔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代表提出的登记备案制度,公安机关将与社区、物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尝试在有物业的小区建立废旧物收购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噪声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城管、住建、公安等多个部门,只有政府才能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统筹各种资源,进行综合施策,不断推进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我市废旧物流动收购站点数量大、人员杂,绝大多数都是无照经营,他们走街串巷、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给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隐患,已经逐渐演变成城市管理方面的顽瘴痼疾。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建议政府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调环保、城管、社区等噪声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陈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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