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解决部分停车场部队车辆停放问题的建议》(第020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12-19 

关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停车场部队车辆停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部队车辆免费制度执行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对违规收取军车停车费的停车场进行监管和处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内容。若停车场未按规定对军车免费政策进行公示,或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法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可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关于在沈公共停车场对军车免除收取费用的政策落实意见的建议,应当由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认知与政策意识。公安机关针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对军用车免费制度都进行宣传告知,全市1666家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全部做到提示宣传教育。强化巡查力度,及时推送问题。公安机关结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在依据《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赋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职权,主动发现对军车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采集证据信息及时推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安机关将主动作为全面强化宣传军车免费制度落实工作,对违法向军车收取费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宣传劝诫,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