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僵尸车”乱停乱放管理 建议》(第0561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6-25 

李鹏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僵尸车”乱停乱放管理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僵尸车”认定标准

根据2019年颁布的《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内容,俗称的“僵尸车”在法规层面认定为废弃机动车。202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中,将废弃汽车定义为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是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是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三是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四是其他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二、梳理部门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中明确:一是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置;二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置;三是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车辆,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四是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废弃车辆,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依法循序开展整治

根据公安机关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严格依法并因地制宜细化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废弃车辆的工作标准、流程和措施,按照两个阶段依次依序开展工作。

一是引导自行清理。对道路范围内的废弃车辆,通过教育沟通、公示公告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深入细致的引导宣教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车辆所有人对交管执法行动内容应知尽知,最大限度赢得车辆所有人的理解与配合。

二是开展联合整治。聚焦废弃车占用城市道路、“以车代库”、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局)组织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全面梳理排查:组织全市各区属大队利用网格区勤务部署对全市道路内拉网式排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登记台账,做到底数清。二是及时开展清理:依托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专班作用,协调各地区提供废弃车停放专用停车场并派人看护,会同执法局开展“2+2”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对占用公共资源的废弃车通知车主后未自行清理且占用城市道路的依法予以拖移,对占道经营、以车代库的行为由执法局依法处置。

三是广泛参与,拓展渠道。公安机关推出随手拍、抖音公众号等网上平台,针对群众在随手拍平台的交通违法举报,实现“市民抓拍——平台转办——交警处置”的工作闭环 。针对抖音平台沈阳交警公众号“你反映我受理”栏目群众留言反映强烈的违停多发点位,采取“点对点”式对账销号,在下一期栏目中反馈整治成果,并跟踪问效,防止秩序反弹。取得了良好的秩序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作者:刘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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