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解决门市房前停车问题”的提案》(第020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6 

赵玉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门市房前停车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停车管理中临街门市前的停车泊位管理一直是个难点问题。居民小区门市房门前停车使用的场地为城市道路以外用地,大多居民小区临街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日常管理和场地维修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是否设置停车泊位和泊位的管理使用应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为门市所属居民小区的内部事务。许多居民住宅区园区外临街退线空间停车资源并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主要是许多物业公司只愿意对小区内部停车资源进行管理,园区外临街退线空间停车无人管理,不但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经常发生门市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停车的矛盾问题,造成市民意见较大。

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中,已经对居民小区内各类停车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针对以上情况,在制定并将于今年出台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中,再次明确了居民小区门前停车泊位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属于业主共有”和第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为解决我市居民小区退线空间停车资源未依法有效管理问题,在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出台后,将由规划、建设、房产、发改、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就居民小区各类停车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各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和住宅区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重点要明确小区门前退线空间属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要求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管理责任和义务,负责小区外围退线空间地面的维修养护、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维护、业主车辆停放和门市经营之间的利益协调等。在物业公司具体管理实施当中,应当充分考虑毗邻店铺经营实际情况,停车设施实行收费管理的,应当减免商铺停车收费;如经协商,可允许门市对门前车位实行承包管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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