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尽快修订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提案》 (第456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关于尽快修订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提案

(第456号)的答复

张惠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执行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实际制定的,于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养犬秩序有了明显好转,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市民依法文明养犬的自觉性显著提升实现了管理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内容的不断丰富,养犬行为已成为时尚生活的一种标志,我市不仅犬拥有量剧增,而且已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犬集散地和输出地,社会各方面纷纷呼吁政府依法加强管理处罚力度,养犬管理问题已成为我市公共管理的难题和热点。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亟需完善修订我市现行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拟对《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订情况

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草拟完成了《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我市犬类管理立法指导原则,更加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是确定养犬许可方面的规定,划定限养区域范围、准养品种、办理养犬许可证程序;三是规定犬类防疫、狂犬病疫情及病犬的处置方法;四是犬类诊疗、经营交易方面的规定;五是犬类繁殖、更新与弃养方面的规定;六是犬类养殖场设置方面的规定;七是居民养犬应遵守的规定;八是军、警、科研、护卫、残疾人辅助用犬等特种犬养殖使用方面的规定;九是对流浪犬、弃养犬的收留及处置,对没收犬的处理方面的规定;十是对违规养犬行为处罚方面的规定,并完善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确立立法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明确我市犬类管理由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实践证明,犬类管理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对此,在立法中我们强调要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合力开展犬害综合治理。二是进一步明确城市市区内养犬的具体规定,确定我市城市市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管理原则。对限养区的划定、养犬收费及交纳标准、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程序、限养的品种、数量、特种犬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市民养犬的禁止行为。如犬吠扰民、犬排泄粪便污染环境、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散放犬、犬出户不牵引、犬乘坐电梯、市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四是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处罚规定,以利于社会群众接受和执法部门操作执行。进一步明确了对流浪犬、无主犬、没收犬留置及领养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对违规养殖、交易、诊疗的处罚部门及标准,对犬随意排泄粪便的处罚部门及标准;更加明确规定了对违规养犬的处罚部门及标准。经我局积极努力,《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正式纳入沈阳市人大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目前正在全力推进。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路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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