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解除摩托车禁行的提案》(第0478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同意公开]

关于解除摩托车禁行提案

(第0478号)的答复

刘岩委员:

您提出关于解除摩托车禁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沈阳市对摩托车通行实行限制三环区域内通行管理,为方便群众办理摩托车登记业务,我局选择了位于三环以外的大路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铁西区沈辽西路浑河十五街2号)、金宝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苏家屯区丁香街100号)、中农兴顺(造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于洪区沈北西路80号)三家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设立摩托车登记办理窗口。

交通管理工作是从科学和规范的角度从宏观上研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因此,正如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一样,有些交通的权利,也需服从和服务于更高的价值实现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规模或者一定时间内被限制。应当说,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目的是从更宏观的基础上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效率。同时,由于摩托车行驶速度快,安全性能低,相对于城市道路交通参与个体复杂、人流车流多、交通流量大等情况,因此我们不建议放开摩托车限行措施。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祝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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