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沈阳市民姓名变更制度改革的提案》 (第373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4-14
单泷委员:
您提出“关于沈阳市民姓名变更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社区警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相继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公民的姓名是为准确区分每个个体而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姓名受文化、历史、社会、民族等因素制约,通常具有一定的含义。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除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等几种特殊情况外,公民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应给予变更。关于完善姓名变更的条件、限制姓名变更的次数、放宽姓名变更的事由、明确姓名变更的禁止情形等建议,公安机关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收、借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重视和关心。
作者:田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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