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公开】
关于沈阳市长期“僵尸车”违规占道
问题提案(第691号)的答复
王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长期‘僵尸车’违规占道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僵尸车”认定标准
根据2019年颁布的《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内容,俗称的“僵尸车”法律上认定为废弃机动车。202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文件中将废弃汽车定义为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停放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一是零部件残缺、丧失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是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三是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四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二、厘清部门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对各部门职责作出明确划分:一是道路范围以外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依法处置;二是在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处置;三是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车辆,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督促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依法处置;四是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联系不到车辆所有人的废弃车辆,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三、依法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结合公安交管部门职能与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公安交管部门细化完善道路范围内废弃违法停放车辆的处置标准、工作流程及落实举措,分两个阶段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针对道路范围内停放的废弃车辆,通过政策宣讲、沟通告知、公示公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积极督促车辆所有人完成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车辆所有人充分了解执法相关要求,争取群众理解配合。二是开展联合专项整治。针对废弃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以车代库”、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由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全市各区大队利用网格勤务部署,对辖区道路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晰。同时,依托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工作专班,协调各地区落实废弃车专用停车场地并做好看护管理;会同市执法局开展“2+2”联合执法,对通知车主后逾期未自行清理、仍占用城市道路的废弃车辆依法拖移;对占道经营、“以车代库”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置。三是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依托我市随手拍举报平台,接收群众提交的交通违法线索,形成“市民抓拍—平台转办—交警处置”完整工作闭环,取得较好的路面治理成效与社会反响。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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