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公开】
关于在我市重点街路推广自发光交通指示牌
提升文旅交通服务水平提案
(第705号)的答复
王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重点街路推广自发光交通指示牌提升文旅交通服务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结合国家标准和部门职能划分,公安机关将道路交通标志与文旅导视标识两类设施予以区分,制定分步推进落实举措:一是推进自发光道路交通指路标志布设。针对国家标准范畴内、承担道路通行指引功能的自发光交通指示标志,公安机关将充分用好每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专项经费,在年度城市维护预算申报环节,将自发光交通指示标志的更新、布设工作纳入预算。对照您提案提及的重点街路,结合交通设施年度改造、更新维修项目,分批次、分阶段完成自发光交通指路标志的更换与推广工作。工作中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通往重点商圈、旅游景点的道路指引信息,提高夜间道路标识识别度,保障群众夜间出行安全。二是推进自发光旅游景区导览导视系统建设。承载旅游景点、商圈宣传引导功能的独立文旅导视标识,不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按照职能分工,该类标识由市文旅、住建、规划等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公安机关将主动对接市文旅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转达您的提案建议,推动相关部门统筹编制全市文旅导视标识专项规划。建议相关单位依托城市更新、文旅提质增效等项目,选用自发光技术,在道路红线外、广场、出入口等合规区域设置独立文旅导视标牌。公安机关将做好技术保障,在交通组织、点位选址、交通安全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撑,协同完善全市文旅指引体系。三是健全后续推进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将持续跟进每年城市维护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工作,保障自发光交通标志有序落地;常态化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持续推动文旅导视标识体系规划建设,力争将提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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