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及依据
(一)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4、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依据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频次上限
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检查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5、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四、检查计划
沈阳市公安局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 | 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公交(轨道)分局 | 公交企业、长途客运站、长途客运企业、出租车公司、地铁运营公司、地铁在建工地、盛京通IC卡站 |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四)反恐防范工作。 (五)地铁安检点位工作落实情况。地铁各站、变电所、车辆场站内保工作落实情况。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每月一次,每个企业不得重复检查 | 现场审查查验或暗访 |
2 | 内保分局 | 列管银行、医院、加油站、寄递、金银珠宝、大型企业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每月一次,每个企业不得重复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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